ok334177485 发表于 2011-12-7 09:48:09

芜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支持初始就业者、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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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了二届八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主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以及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进行了调整,出台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账户管理等管理办法。
  昨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出于几个想法。首先是要支持初始就业者、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第二是有利于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方便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和提取;最后是防范、打击骗取和套取公积金的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秩序。”
  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
  适当放宽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只要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上,贷款额达不到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在公积金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按照最高贷款额度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需在贷款两年后才可以按规定办理购房、还贷提取。
      继续支持企业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企业职工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师、企业高管人员,只要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12个月缴存额的10倍计算。贷款额达不到最高贷款额度的,企业愿意提供反担保的,可以按最高贷款额度贷款;企业其他员工,只要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上,贷款额达不到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在公积金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按照最高贷款额度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实行月缴存额高者优先,但需在贷款一年后才可以按规定办理购房、还贷提取。
  实行住房公积金实际汇缴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联系管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足额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2个月(含)以上未汇缴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支持城市建设和拆迁改造。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因拆迁等原因造成无房的,购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
  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缴存职工应以该职工2010年的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由8038元调整为9150元。市区下限由900元调整为1030元。调整增加的部分自2011年7月1日起计算补缴。缴存比例各为10%~20%,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9150×20%×2=3660元,下限为1030×10%×2=206元。超过上限部分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市政府芜政办10号文件规定办理。(因市区职工和各县职工的收入差距,无为县、南陵县、芜湖县、繁昌县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仍确定为180元)。
  开展缴存情况核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以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单位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等核查工作后(凡应缴存人数与实际缴存人数有差异的单位,还须另行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业务。
  防止公积金“套取”、“骗取”
  加强对证明材料的核实、核对。非本市购买住房条件提取的,应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就业或定居证明,同时通过外地房屋登记部门及税务部门核实后,才能确定能否提取;以拆迁安置条件提取的,核对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安置协议上加盖公章,核对拆迁补差价款票据印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原则上直接汇入售房和拆迁账户。
  实施对“套取”、“骗取”的处罚。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取”的,一经发现,首先要追回“套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其次要通报到其所在单位并在两年内停止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对触及法律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规范公积金转移管理办法
  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原因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后,重新启用继续缴存,若仍在原单位汇缴的,继续使用原账号;若调入新单位汇缴的,应先办理开户手续,使用新账号,但应在一个月内将原账号的公积金余额转移到新账号,原账号进行销号。
  职工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有义务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如原单位不能及时为其办理转移手续,根据转移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通知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若单位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或到期不回函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出具公积金转移函,直接由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为其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因工作变动(在市区范围内)要求办理公积金转移,需由调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如职工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公积金账户在同一银行,调出单位或职工本人持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银行直接办理,如职工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同一银行,则需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异地职工来芜湖市工作,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接受函,由转移职工持接受函去外地办理;职工去外地工作要求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外地的,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接收函,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接收函去原单位,由原单位依据接收函上的转入单位信息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接收函和原单位开据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加强公积金账户管理
  注销、解散、破产企业应在注销、解散、破产之前,将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职工转移、提取,按《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特殊情况,注销、解散、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能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的,职工正常使用和转移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转移条件的,由职工本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媒体及中心网站发布公告,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前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公告期为十天,公告期满后单位仍未来中心办理的,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接为其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将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按封存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于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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