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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临时用地有哪些特点?
(1)是一种特殊建设用地;(2)只能用于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3)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4)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0.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是什么?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如何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3.在哪些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2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如何处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此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5.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如何处理?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理?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可以并处罚款;(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几种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8.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完) |